《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》規(guī)定:“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,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。”這里所指黨組織的負責人,主要是指黨的基層委員會(含支部委員會、總支部委員會)的書記、副書記,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委員,以及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、副書記。至于支部委員,則應當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不得由上級黨組織指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