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黨章》規(guī)定:“黨的基層組織,根據(jù)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(shù),經(jīng)上級黨組織批準,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,總支部委員會,支部委員會。”《條例》按照黨章的原則和機關黨組織實際情況,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置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(guī)定。
(1)黨的委員會
機關黨員在100人以上的,可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。黨員不足100人的,因工作需要,經(jīng)上級黨組織批準,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。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黨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。
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,一般設委員5—9人,設書記1人,副書記1—2人(設2人的其中設專職副書記1人)。書記、副書記數(shù)額,不得超過委員人數(shù)的半數(shù)。分別設組織委員、宣傳委員、紀律檢查委員。委員多的還可以設青年委員、群眾委員、保密委員、統(tǒng)戰(zhàn)委員等。黨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。
(2)總支部委員會
機關黨員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,可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。黨員不足50人,因工作需要,經(jīng)上級黨組織批準,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。總支部委員會下設若干支部委員會或黨支部。機關總支部委員會,一般設委員5—7人,最多不超過9人。設書記1人,副書記1人,委員分別設組織委員、宣傳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等。
(3)黨支部委員會
機關正式黨員在7人以上50人以下,可成立黨的支部委員會。黨員在3人以上7人以下(不含7人)設立黨支部。機關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,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聯(lián)合組成支部委員會。
機關黨支部委員會,一般設委員3—5人,最多不超過7人,設書記1人,有的增設副書記1人。委員分別設組織委員、宣傳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等。委員人數(shù)少的可由組織委員兼任紀律檢查委員。
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,只設書記1人,必要時可增設副書記1人。
(4)臨時黨組織
為完成某項臨時性任務而成立的臨時單位、臨時機構、短期學習班等,經(jīng)批準,可以設立黨的臨時委員會、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。
(5)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
《條例》明確規(guī)定:“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部門,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。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,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。”
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(chǎn)生。委員職數(shù)與機關黨的委員會委員職數(shù)基本相等。未設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基層黨組織的紀律檢查委員,分別由機關黨的委員會、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產(chǎn)生。